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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屋(门店)租赁税收管理的通告
2009-10-22 16:44  文章来源:平江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平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屋(门店)租赁税收管理的通 告

平政通[2009]20号



为加强和规范房屋(门店)租赁税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建设厅、公安厅、人口计生委、地税局等六厅局委联合下发的“湘建房〔2009〕133号”文件规定,现就我县房屋、门店、场地出租及自营房屋(以下统称房屋(门店)租赁)税收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展专项清查

县政府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对全县房屋(门店)租赁依法进行税收专项清理。凡在我县县城及建制镇范围内有房屋(门店)租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9月25日前对近两年来的出租收入及缴税情况进行自查申报,主动补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同时,将由税务部门牵头,组织人员上门上户,全面采集、录入房屋(门店)租赁信息(出租人、承租人、租赁期限、月租金额等),并分户造具清册,澄清税源底子,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清缴漏征漏管税收;各乡镇要牵头协调辖区内公安、计生、街道等相关单位与地税、房产部门实行房屋(门店)租赁信息共享,加强专项清理工作的督查和考核,确保房屋(门店)租赁税收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不按本通告规定自查申报的,执法执纪单位要依法从严查处,集中打击。

二、统一征收标准

经营用房(门店)年租金收入9600元以下的,综合税率12.1%,其中房产税12%,印花税0.1%;经营用房(门店)年租金收入9600-12000元的,综合税率14.1%,其中房产税12%,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2%;经营用房年租金收入12000元以上的,综合税率19.575%,其中房产税12%,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2%,营业税5%,城建税0.25%,教育费附加0.225%。

自己经营的房产,其房产税税率1.2%。

个人出租住房的,综合税率6.6425%,其中营业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城建税0.075%,教育费附加0.0675%。其中营业税起征点每月1000元。

三、规范征收管理

对房屋(门店)租赁税收严格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房屋(门店)租赁税收,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管理;对私人房屋(门店)租赁税收,按照“政府牵头、地税主管、部门配合、房产代征”的管理模式,全面实行联控联管。税务部门依法委托县房产局开展代征代缴。

税务部门对财务核算健全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税收,将依法实行查账征收;对不能及时、准确、真实反映其出租收入的纳税人,全面实行核定征收,对纳入核定征收范围的纳税人,税务部门要严格实行“阳光定税、阳光征收”,对纳税人定税和纳税情况全面公开,确保税负公平、执法公正。

加大对偷漏税收行为的打击查处力度。对机关团体、国家公职人员偷税漏税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对私人房屋(门店)租赁逾期不申报纳税的,由地税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罚;经清理小组三次上门催缴仍拒不纳税的,由公安经侦大队依法从严查处。





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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