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县城规划区内征地补偿标准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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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0-22 16:47 文章来源:平江县人民政府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平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统一县城规划区内征地补偿标准的通告
平政通[2009]21号
随着县域经济的日益地发展和县城城区不断扩大,土地供需矛盾突出,为推进我县征地制度改革,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土地补偿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现将县城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通告如下:
一、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国发[2004]28号);
(5)《岳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01]24号);
(6)《关于修订岳阳市征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通知》(岳政办发[2005]19号)。
二、征地补偿标准确定的范围
县城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之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城关镇城东村、城西村、城新村、城郊村、北城村、古城村、枫树村、北源村、城坪村、三阳村、天岳村、井坎村;三阳乡西岸村、大众村、葛藤坪村、长冲村。
三、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原则和方法
(1)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
(2)同地同价的原则;
(3)城区范围内统筹考虑和适度从高的原则;
(4)采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方法计算。
四、土地类别、面积和补偿标准的确定
(1)征地的地类以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利用现状图(1:1万)数据库的数据为准;
(2)征地的面积计算按照测绘行业规定垂直水平投影面积来确定;
(3)主要地类的补偿标准:水田36125元/亩;旱土23375元/亩;林地12825元/亩;集体建设用地(含农村宅基地)17051元/亩;坑塘水面等其他农用地17918元/亩。
本通告所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从二00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因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征地程序实施征地,依法依规进行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刁难、阻挠和漫天要价。今后,征地补偿标准根据物价水平上涨和上级政府土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予以更新。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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