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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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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酒类批发许可 |
县商务局 |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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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酒类生产许可 |
县商务局 |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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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进口酒类批发许可 |
县商务局 |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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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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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酒类零售备案登记 |
县商务局 |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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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煤炭经营资格审批 |
县商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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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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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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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生猪定点屠宰场
(厂)设立审批 |
县商务局 |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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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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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3000万美元以下的
外商投资企业的
设立和变更 |
县商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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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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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许可事项:煤炭经营资格审批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湖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
许可对象:拟申请设立煤炭经营的企业
许可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
三、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六、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
七、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八、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
九、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商务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l、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转入初审程序;
3、对申报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必须及时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次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商务局市场建设调控股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县商务局市场建设调控股负责人复审。
(三)时限:3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商务局市场建设调控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核受理人员移送的申报材料;
2、对申请人的“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进行实地审查;
3、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写出书面复审意见,报县商务局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
4、对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自受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核实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同时,告知申请人,对作出的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审查决定,在湖南省煤炭工业局网站予以公告,通知申请人在10日内领取煤炭经营资格证书。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平江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0730—6265959
许可事项:煤炭经营资格审批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湖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 许可对象:拟申请设立煤炭经营的企业 许可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 三、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六、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 七、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八、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 九、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商务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l、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转入初审程序; 3、对申报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必须及时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次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商务局市场建设调控股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县商务局市场建设调控股负责人复审。 (三)时限:3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商务局市场建设调控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核受理人员移送的申报材料; 2、对申请人的“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进行实地审查; 3、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写出书面复审意见,报县商务局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 4、对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自受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核实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同时,告知申请人,对作出的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审查决定,在湖南省煤炭工业局网站予以公告,通知申请人在10日内领取煤炭经营资格证书。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平江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0730—6265959 平江县酒类产销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项目 实 施 程 序 许可事项:酒类生产许可 许可对象:拟申请酒类产品许可的生产企业 设定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许可条件: 一、符合本省酒类生产规划、布局; 二、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地、设备、检测仪器,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质量管理体系; 三、符合质量、卫生、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2200元/证(湘价费(2003)4l号) 申请企业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如实填写《湖南省酒类企业准产证申请书》;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五、生产设备和检验检测设备明细表; 六、生产技术文件和工艺流程图; 七、质量管理和责任制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许可时限:3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从事酒类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其所在县或市、州酒类产销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湖南省酒类企业准产证申请书》,县或市、州酒类产销管理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两周内,选派专家组成审查小组(3—4人),根据《湖南省酒类产品质量考核方案》、《湖南省酒类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方案》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填写《湖南省酒类生产企业审查结论表》附在企业申请之后,报省酒类产销管理办公室。审查不合格的须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二、经审查不符合取得准产证条件或者产品检测不合格的企业,限期半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企业向所在市、州酒类产销管理办公室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申报,复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酒类生产。 三、省酒类产销管理办公室收到企业书面申请和市、州酒类产销管理办公室填写的《湖南省酒类生产企业审查结论表》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对有疑义的,予以复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 酒类生产企业在取得《湖南省酒类生产准产证》后,县、市、州酒类产销管理办公室在当地媒体上予以公示。 责任追究:按照《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执行。
平江县酒类产销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程序
许可事项:酒类零售备案登记 许可依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许可对象:拟从事酒类零售经营者 许可条件: 一、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三、有熟悉酒类相关知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许可数量:无限制 申请程序: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二、酒类零售者完整、准确、真实填写《登记表》 申请人提交材料: 一、填写《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三、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不收费 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酒办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和权限 (一)对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材料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三)期限: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酒管办主任 二、岗位职责和权限 (一)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复查。 (二)对符合条件的签字同意,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 由。 三、期限:5个工作日 公示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酒办工作人员 二、对符合条件,颁发《湖南省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 期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执行。 监督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 执行。
平江县酒类产销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程序
许可事项:进口酒类批发许可 许可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 《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 许可对象:拟从事进口酒类批发经营者 许可条件: 一、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仓储设施 三、有识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的手段 四、有熟悉进口酒类相关知识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许可数量:无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四、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各批次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单复印件 五、海关报关审验材料 六、提供具有中文标识商标的样品备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1、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酒办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和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人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 告之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 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之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 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当应允许 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 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 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 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六)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 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期限: 1个工作日 2、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县酒办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和权限 (一)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材料合法性、真实性进 行审查。 (二)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 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书面意见并注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3、行政许可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县酒办主任 二、岗位职责和权限 (一)对通过初审的行政许可证材料合法性、真实性进 行审核。 (二)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 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书面意见并注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4、公示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酒办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和权限 (一)对通过审批的,由受理人员通知申请人填写《湖南省进口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报岳阳市酒管办审核。 (二)对不许可的项目,制作不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 由,同时告知当事人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力。 (三)由受理人员出示审核结果 三、将审核材料报省酒管办终审,并颁发《湖南省进口酒类批发许可证》 四、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平江县酒类产销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程序
许可事项:酒类批发许可 许可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 许可对象:拟从事酒类批发经营者 许可条件:一、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仓储设施 三、有熟悉酒类相关知识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许可数量:无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四、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各批次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单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1、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酒办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和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之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 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之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当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六)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期限:1个工作日 2、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县酒办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和权限 (一)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材料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书面意见并注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3、行政许可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县酒办主任 二、岗位职责和权限 (一)对通过初审提出的行政许可材料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书面意见并注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4、公示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酒办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和权限 (一)对通过审批的,由受理人员通知申请人填写《湖南省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报岳阳市酒管办终审,并制作《湖南省酒类批发许可证》正、副本。 (二)对不许可的项目,制作不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当事人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力。 (三)由受理人员出示审核结果 三、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湖南省进口酒类批发许可证》行政许可,参照《湖南省酒类批发许可证》许可程序实施,其终审权属湖南省酒类 产销管理办公室。 许可事项: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许可对象:拟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单位 许可条件: 一、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依法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发展; 三、企业提供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及相关材料,依法已经审查和批准。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投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作中方关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合作各方意向书(或协议书); (三)合作各方合法开业证明;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五)外方资信证明材料(境外银行提供); (六)岳阳市工商局出具的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单; (七)董事会成员委派书、经营管理机构人员聘任书; (八)合作各方法人代表签名的合同、章程; (九)岳阳市技术监督局出具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 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投资者关于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境外公司在境外的合法开业证明; (三)境外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四)境外公司的资信证明(境外银行提供); (五)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董事会预定人员名单和委派书,经营管理机构成员聘任书; (七)拟设立外资企业章程; (八)岳阳市工商局出具拟设立外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单; (九)岳阳市技术监督局出具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商务局外经外贸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l、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商务局外经外贸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l、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外资企业管理负责人复审。 (三)时限:3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商务局分管副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核受理人移送的申报材料,对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出具复审意见,报市商务局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负责人:市商务局分管副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公示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县商务局外经外贸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制作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许可事项:加工贸易项目(不含配额许可证管理产品和内销产品)审批 许可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 二、《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易管发[1999]314号) 许可对象:拟申请加工贸易项目审批的单位 许可条件:企业在湖南省国际电子商务中心(EDl)备案和海关进行加工贸易备案后,报我局申请批准每单加工贸易合同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加工能力证明; 二、经营企业出具书面申请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 三、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加工贸易合同; 五、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 许可期限:3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由企业自行在网上填写《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经国家商务部国际电子商务中心(EDl)网上确认后,企业到我局提取确认后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然后由我局加盖《对外加工贸易审批专用章》即可。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许可事项:生猪(含牛、羊)定点屠宰场(厂)设立审批 许可依据: 一、《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 二、《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 许可对象:拟申请设立定点屠宰场(厂)的企业 许可条件: 一、符合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定点屠宰场(厂)设置规划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场(厂);从事清真屠宰的企业还应同时符合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礼仪; 二、定点屠宰场(厂)的选址,应当距离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及居民住宅区二百米以外,并不得防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牛、羊)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四、有与屠宰规定相适应具备兽医专业中专以上水平取得专业资格培训合格证、身体健康的兽医检验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及持有专业培训证和健康证的屠宰技术人员和工人; 五、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周边环境卫生良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水源和电源,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规定的防疫条件,有生猪和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实验室和检验设备的配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屠宰场(厂)设置布局和屠宰工艺流程应符合国家的《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GB/T17237-1998)和《家畜屠宰加工企业兽医卫生规范》要求。 许可数量:有数量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屠宰场(厂)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登记说明; 三、屠宰场建设可行性报告。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商务局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符合受理标准的,进行受理登记,转入初审程序; 3、对申报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必须及时将需要补充材料、补办手续等全部内容、要求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之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商务局定点办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县定点办负责人复审。 (三)时限:3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商务局定点办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核受理人员移送的申报材料。 2、对申请人的“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地进行实地审查。 3、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写出书面复审意见,报县商务局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4、对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8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负责人: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最终审定。 2、对符合条件的,经县政府分管县长签署同意的意见后,由县政府发文公布。 3、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及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县商务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由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证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平江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0730-626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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